2007年4月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二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问答
[关键词]——赔偿标准

  农村户口的受害人怎样才能适用城里人的赔偿标准?

  我亲戚到杭州工作好几年了,而且已经买房。去年,他遭遇车祸,最近向法院起诉索赔。据说法院判赔时会针对户籍状况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标准,但我在报纸上看到宁波地区的法院已经根据农业户口公民在城市居住多年的实际情况而适用城镇户口标准判赔。请问:我亲戚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适用城里人的赔偿标准?
  读者:李先生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孔夏雨律师回答:2003年12月4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确针对农村、城市不同户籍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并引发了社会上对于“同命不同价”的争论。去年开始,少数法院根据当事人在城镇的居住时间等因素,大胆作出判例,排除了根据户籍“一刀切”的情况,并被最高法院肯定。2006年4月3日,最高法院根据云南高院的请示作出复函,明确了受害人虽是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城市的,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因此,如果你亲戚要适用城镇户口的计算标准,则要负责相应的举证责任,这包括多年居住杭州的证明(派出所、居委会、街道的证明)和收入证明(单位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